政策法規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近日,國家發改委以委令形式頒布了修訂后的規章《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進一步明確政府制定價格的權限范圍,將政府制定價格的范圍進一步縮小為“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同時,新規則還補充規定:政府制定價格還可以參考聯系緊密的替代商品或服務價格;為強化對壟斷行業的約束,明確規定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價格應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這兩點燃氣企業要重點關注!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修訂《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答記者問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以委令形式頒布了修訂后的規章《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7號,以下簡稱新《規則》)。為此,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問:為什么要修訂現行《規則》?
答:現行《規則》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在2006年修訂頒布的。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價格改革的持續深入推進和依法行政的不斷強化,尤其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對重大行政決策和政府定價提出了更高要求,現行《規則》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如修訂前《規則》規定的政府定價范圍與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和中發〔2015〕28號文件提出的“政府定價范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的要求不一致;制定價格的程序未包括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要求,未對成本公開作出明確規定;對價格管理實踐中的機制化定價、第三方參與部分定價工作等內容也沒有明確規定。鑒此,我們在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對原《規則》進行了針對性的修訂。
問:新《規則》與2006年的《規則》相比較,主要修改內容有哪些?
答:新《規則》包括總則、制定價格的程序、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監督機制與法律責任、附則等5章,共36條。與修訂前《規則》(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4號)相比較,涉及修改21條,保留7條,新增8條。
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進一步明確政府制定價格的權限范圍。規定“國家實行并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將政府制定價格的范圍進一步縮小為“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明確了授權市、縣政府制定有關價格決定的制發權限。
二是推進政府制定價格機制化。在認真總結近年來價格工作實踐經驗基礎上,《規則》強調政府應當根據不同行業特點,逐步建立商品和服務的定價機制,實現商品和服務價格調整的機制化、透明化,盡可能減少直接制定具體價格水平。《規則》同步規范了政府制定定價機制的程序,提高定價機制的嚴肅性、規范化。
三是完善政府制定價格的依據。除依據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制定價格外,明確規定可以參考聯系緊密的替代商品或服務價格,強化對壟斷行業的約束;明確規定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價格應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
四是進一步嚴格了政府價格決策的程序。在現有程序基礎上增加了合法性審查和風險評估程序;強化成本監審、集體審議程序和成本信息公開。強化制定價格后評估和動態調整。
五是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明確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發揮第三方機構的積極作用;完善制定價格建議的提出方式,擴大建議人范圍;豐富聽取社會意見的形式。強調政府制定價格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問:新《規則》在政府制定價格的范圍和依據方面有哪些調整?
答: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有關要求,新《規則》明確政府制定價格的范圍為“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進一步限定、縮小政府制定價格的范圍,推動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
在政府制定價格的依據方面,原《規則》規定應當依據“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價格,與國際市場價格聯系緊密的,可以參考相關價格。新《規則》在此基礎上作了兩點補充規定:一是政府制定價格還可以參考聯系緊密的替代商品或服務價格,例如鐵路貨物運輸價格目前就是參考了公路運輸價格制定;二是為強化對壟斷行業的約束,明確規定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價格應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
問:為什么新《規則》突出強化定價機制制定?
答:新《規則》第7條和相關條款,都特別強調制定定價機制,即通過制定公開、透明的定價規則、作價辦法,實現價格調整的機制化、常態化。近年來價格主管部門大力加強定價機制建設,通過制定定價機制推動價格調整的機制化、透明化,盡可能減少直接制定價格水平。比如,完善后的成品油價格調整機制,實現了價格調整公開透明化,得到了社會各方面的廣泛認可。今后,我們還將根據行業特點,在更多的商品和服務領域通過建立定價機制逐步實現價格調整機制化。這樣可以進一步提高價格調整的科學性、公正性、可預見性和透明度,最大限度減少自由裁量權,提高政府決策公信力和水平。
問:新《規則》對政府制定價格的程序作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提出,要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為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相關決定精神,新《規則》健全了政府制定價格的程序,在現有程序基礎上補充規定了合法性審查和風險評估程序,并進一步強化了公眾參與、集體審議程序。比如,強化公眾參與決策,明確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發揮第三方機構的積極作用;完善制定價格建議的提出方式,擴大建議人范圍;豐富聽取社會意見的形式。
此外,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有關“加強成本監審和成本信息公開”的要求,新《規則》將成本監審作為政府制定價格的重要程序,并強調要逐步建立成本信息公開制度。《規則》還對定價決定做出后的后評估和動態調整作出了明確規定。
問:新《規則》將對社會產生哪些積極作用?
答:此次《規則》的修訂,將對社會產生積極的影響:一是政府定價范圍的縮小,有利于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改善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二是規范政府制定定價機制、完善定價依據、健全定價程序、強化后評估和動態調整,有利于促進價格調整的機制化、透明化、動態化,最大限度減少自由裁量權,進一步提升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更好地促進相關行業的發展,保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是強化公眾參與決策和強調社會監督,既能更廣泛地匯聚民意,也將促進政府制定價格行為更加科學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