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zheng)策法規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天然氣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天然氣利用,優化消費結構,提高利用效率,促進節約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天然氣利用活動,應遵循本辦法。 國產(chan)天(tian)然(ran)氣(qi)(qi)(包括(kuo)(kuo)常規(gui)氣(qi)(qi),頁(ye)巖氣(qi)(qi)、煤層氣(qi)(qi)、致密氣(qi)(qi)等(deng)(deng)非常規(gui)天(tian)然(ran)氣(qi)(qi),煤制氣(qi)(qi)等(deng)(deng))、進(jin)口(kou)天(tian)然(ran)氣(qi)(qi)(包括(kuo)(kuo)進(jin)口(kou)管道氣(qi)(qi)、進(jin)口(kou)液化天(tian)然(ran)氣(qi)(qi)等(deng)(deng))利(li)用(yong)適(shi)用(yong)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天然氣利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天然氣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天然氣利用堅持產供儲銷體系協同,供需均衡、有序發展;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施策,保民生、保重點、保發展;堅持綠色低碳,促進天然氣在新型能源體系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五條 天然氣利用分優先類、限制類、禁止類和允許類。 對優先類用(yong)(yong)氣項(xiang)目,鼓勵(li)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ji)相(xiang)關(guan)部門在規劃、用(yong)(yong)地、融資、財(cai)稅等方面給(gei)予政策支持。 第六條 天然氣利用優先類為有利于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和實現雙碳目標、有利于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眾生活水平,具有良好經濟性和社會效益的天然氣利用方向。優先類包括: (一)城鎮居民炊事、生活熱水等用氣; (二)公共服務設(she)施(幼兒園、學校、醫院、民政(zheng)部門認定的社會福利、救(jiu)助機(ji)構,政(zheng)府機(ji)關、職工食堂,賓館酒店等住宿場所(suo)、餐飲(yin)場所(suo)、商場、寫字樓,港口、碼頭、火車站(zhan)、汽車客(ke)運站(zhan)、機(ji)場等)用氣(qi); (三)集(ji)中(zhong)(zhong)式采暖用(yong)戶(指中(zhong)(zhong)心城(cheng)區(qu)、新區(qu)的中(zhong)(zhong)心地帶(dai)); (四)已(yi)納(na)入國家級規劃計劃,氣源已(yi)落實、氣價可(ke)承受地(di)區(qu)按照“以氣定(ding)改”已(yi)完成施工的農村(cun)清(qing)潔取暖項目(含居民炊事(shi)、生活熱(re)水等用氣); (五)以(yi)天然氣為燃料(liao)的可(ke)中斷(duan)工(gong)業用戶; (六)氣源落實、具有經(jing)濟(ji)可持續性的天然氣調峰電站項目; (七)天(tian)然氣熱電聯產項目; (八)帶補燃的太(tai)陽能熱發電(dian)項目; (九(jiu))天然氣(qi)分布式能(neng)(neng)源項(xiang)目(mu)(綜(zong)合能(neng)(neng)源利用(yong)效率70%以上,包括與可再生能(neng)(neng)源的綜(zong)合利用(yong)、多能(neng)(neng)互補項(xiang)目(mu)); (十)遠洋(yang)運(yun)輸(shu)、工程(cheng)、公務(wu)船舶(bo)以及(ji)開發、利用和保護海洋(yang)的海洋(yang)工程(cheng)裝備(含雙燃料和單(dan)一液化天然氣(qi)燃料),在內河、湖(hu)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氣(qi)為單(dan)一燃料的運(yun)輸(shu)、工程(cheng)、公務(wu)船舶(bo)及(ji)裝備; (十一)以液化天然氣(qi)為燃料(liao)的(de)載(zai)貨卡車(che)、城(cheng)際載(zai)客(ke)汽車(che)、公交車(che)等運輸(shu)車(che)輛(liang); (十二)油氣電氫(qing)綜合能源供應項目(mu)、終(zhong)端天然(ran)氣摻氫(qing)示范項目(mu)等高精(jing)尖天然(ran)氣安(an)全高效利用新(xin)業(ye)態。 第七條 天然氣利用限制類領域為不利于資源和能源節約,不利于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或存在低水平重復建設,應禁止新建(及已建產能不再擴建)的天然氣利用方向。限制類包括: (一)除第(di)六條(tiao)第(di)(四)項、第(di)九(jiu)條(tiao)第(di)(二)項之(zhi)外的農村清潔取(qu)暖項目(mu); (二)神東、陜北(bei)、黃隴、晉(jin)北(bei)、晉(jin)中、晉(jin)東、魯西、兩(liang)淮、冀中、河南(nan)、云貴、蒙東(東北(bei))、寧東、新疆十四個大型煤炭基地建設基荷燃氣發電項目; (三(san))以天然氣為(wei)原料(liao)生(sheng)產甲(jia)(jia)醇(chun)(chun)及甲(jia)(jia)醇(chun)(chun)生(sheng)產下(xia)游產品裝(zhuang)置、以天然氣代煤(mei)制(zhi)甲(jia)(jia)醇(chun)(chun)項目; (四)以甲烷為原料,一次產(chan)品(pin)包括乙炔(gui)、氯甲烷等小宗(zong)碳一化工(gong)項目; (五(wu))以(yi)天然氣為原料的合成氨、氮(dan)肥項目,合成氨廠“煤(mei)改氣”項目; (六)除第九條(tiao)第(六)項以外的新建天然氣制(zhi)氫項目。 第八條 天然氣利用禁止類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嚴重浪費天然氣資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氣利用方向。禁止類利用領域包括天然氣常壓間歇轉化工藝制合成氨。 第九條 在本辦法優先類、限制類、禁止類之外,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天然氣利用方向為允許類,該類利用方向的項目,允許經營主體在落實氣源和經濟可持續條件下有序發展。 允許類中技(ji)術(shu)比較成(cheng)熟,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與(yu)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競爭(zheng)優勢,市場相對穩定的天然氣利(li)用(yong)方向包(bao)括: (一)城鎮建成區已通氣未(wei)實行(xing)集中式采暖(nuan)的分(fen)戶式采暖(nuan)用戶; (二)已納(na)入國家(jia)級規劃計(ji)劃,氣源已落實(shi)、氣價可承受地區按照“以氣定改”實(shi)施的新增農村(cun)清潔(jie)取暖項(xiang)目; (三)建材、機電、輕紡、石化化工、冶金等工業領(ling)域中,環境效(xiao)益和(he)經濟效(xiao)益較好的天(tian)然(ran)(ran)氣代煤(mei)項(xiang)目(mu)(mu),天(tian)然(ran)(ran)氣代油、代液化石油氣項(xiang)目(mu)(mu),以天(tian)然(ran)(ran)氣為(wei)燃料的新建項(xiang)目(mu)(mu); (四)城市中心城區的工(gong)業鍋爐燃料天然氣置換項目; (五)除第(di)六條(tiao)第(di)(六)(七)(八)項,第(di)七條(tiao)第(di)(二)項以(yi)外的天然(ran)氣發電項目(mu); (六)為煉(lian)油(you)、化工(gong)企業(ye)加氫裝置(zhi)配(pei)套、為鋼鐵冷(leng)軋配(pei)套的(de)天然氣制氫項(xiang)目。 第十條 提高天然氣商品率,加強工業排放氣回收。嚴控排空浪費。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氣(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可根據其特點實施綜合開發利用。加快天然氣利用項目有關技術和裝備自主化,鼓勵應用先進工藝、技術和設備。加強液化天然氣冷能利用。 第十一條 新建天然氣利用項目應落實氣源,與供氣企業落實購氣協議或合同,并確保項目布局與管網規劃等相銜接;已用氣項目供用氣雙方要落實合同保障。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限制類用氣領域違規新建或已建產能擴建的天然氣利用項目,項目主管機關不予審批(核準),并做好與備案管理的銜接,發現已備案項目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已實施的應予以制止。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禁止類用氣領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氣保障。 第十四條 天然氣利用領域從業企業及經營主體有弄虛作假,誤導、欺騙行為的,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職人(ren)員(yuan)在履行天然氣利(li)用管理職責過(guo)程中有濫用職權,索(suo)賄(hui)受賄(hui),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后(hou)果或者影響的(de),依(yi)據公職人(ren)員(yuan)政務處分有關(guan)法律規定處理;構成犯(fan)罪的(de),依(yi)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在本辦法規定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實施辦法,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發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發布的《天然氣利用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5號)同時廢止。 來源:國家(jia)發(fa)展改革委